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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上海国际信用证,与多家银行稳定合作,免保证金

    2024-12-03 11:17:02 21次浏览
    价 格:面议

    在国际贸易活动,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,买方担心预付款后,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;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。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,代为收款交单,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。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。

    (1)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。如其种类、性质、有效期及到期地点。

    (2)对货物的要求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。

    (3)对运输的要求。

    (4)对单据的要求,即货物单据、运输单据、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。

    (5)特殊要求。

    (6)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。

    (7)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:“除另有规定外,本证根据国际商会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 (《ucp600》)办理。”

    (8)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(t/t reimbursement clause)。

    根据付款时间不同,可以分为

    ①即期信用证(Sight L/C)。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,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。

    ②远期信用证(Usance L/C)。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,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。

    ③假远期信用证(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)。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,由付款行负责贴现,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。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,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,在信用证中有“假远期”(usance L/C payable at sight)条款。

    开证行

    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,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。

    义务:正确、及时开证;承担性付款责任

    权利:收取手续费和押金;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;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、货;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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